兒少法修法後,雖避免了兒童販售的問題,但因為收養程序僵化,且規定收養家庭不能指定想收養的孩童,導致與民眾習慣先找寄養家庭,再尋求法規認證的做法不符,不少寄養父母不能直接收養寄養童,只能無奈揮別送走孩子。站在情理法的角度?量,讓「寄養家庭」享有收養的優先權,是最佳的解套方式還是便宜行事?法令還有沒有鬆綁的空間,值得社會進一步探討。

◎寄養不能直接收養 寄養童淚別再生父母

一名5歲的寄養兒小寶(化名),今年4月被社工帶離生活4年的寄養家庭;即將被出養到美國的他,哭著揮別寄養媽媽。為了爭取收養小寶,葉媽媽與主張把小寶出養國外的屏東縣政府打官司對抗。

一名周先生也有遇到相同的情況,寄養許久的孩子不能直接收養,他期盼政府鬆綁法令,讓寄養父母能成為真正父母。周先生說:『(原音)修法之後,我們沒辦法收養這個小朋友,問題是卡在,生父生母也同意我們收養的情況下,我們沒辦法收養這個小朋友。我們最大的訴求就是,法令在鬆綁上讓雙方同意之下,我們能讓法令有個緩衝,透過法院的親權判定讓我們成為法律上的父母親的關係。』

◎僵化的法令 防弊還是阻斷收養?

為了杜絕兒童販售的弊端,兒少法通過修正,強制出收養必須透過指定機構媒合,並禁止指名收養。雖然兒少法有規定,收養兒童以國內為先,但並未規範寄養家庭有優先權,導致類似周先生、或是小寶的案件層出不窮,斷絕許多出養的孩子留在台灣的機會。

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認為,法律不外乎人情,收出養機構及社工在處理與「親情」有關的問題時,手法應該更為細膩、更展現同理心,減少訴訟過程對於親子雙方造成的陰影,政府更應思考讓法令適度鬆綁,調整繁瑣的流程,避免再有更多家庭面對不捨的境況。陳宜民說:『(原音)這是兩難,我們都知道這很辛苦,但我們都知道要從小朋友的需求出發,大人可以辛苦一點,社工員可以辛苦一點,不要防弊到最後,最辛苦的還是小朋友。有愛心的國人是很多,但一看到層層法規的限制可能就望之卻步。如果有寄養家庭,盡量讓寄養變收養。』

◎落實出收養制度 寄養也能收養

這確實是兩難!讓寄養家庭可優先享有收養權,看似符合人道又盡人情的做法,但政府也不免擔憂會有中途棄養的風險存在。社家署家庭支持組代理組長簡杏蓉說,只要寄養家庭申請成為收養,並配合走媒合程序,仍有機會成功收養。2011年兒少法修法明定不能指名收養後至今,僅近10起寄養家庭申請轉為收養,繁瑣的程序是必要的,也是保障孩子權益的最佳方式。她說:『(原音)原則上當然不能指定收養孩子,我們可以理解、情感上可以同理寄養家庭,因為他熟悉這個孩子,他願意收養這個孩子,但是他還是要走媒合服務的程序,來評估是不是適合收養這個孩子,只要落實這個處理原則,他就可以透過收出養的流程進入到服務跟評估,現行的機制就可以處理。』

◎為孩子找適合家庭 非為家庭找適合孩子

簡杏蓉強調,孩子的出收養涉及權益問題,目標是要為孩子找個適合的家庭,並非是替家庭找合適的孩子,繁瑣的必要程序勢不可免,這不是個買賣。她說:『(原音)過程大家都會覺得很辛苦,但這真的是必要的,因為這是一個變更孩子權益跟身份的事情,他不是一個買賣,不是我今天要這個孩子,但他大一點、難以管教我就不要他了,對孩子來講避免他受到不好的對待,我們不得不在前頭做一個很好的把關。』

另一方面,陳宜民也發現,歷年來,跨國境出養人數多過於國內出養人數,收養服務費可能也是值得檢討的問題。陳宜民說,國外收養服務費動輒1萬美元起跳,大約是國內收養服務費用3倍之多,媒合機構的服務費用標準不一,恐怕也是影響國內家庭收養的意願。

不過,簡杏蓉說,在台灣,年紀越大的孩子、或是身心有障礙的孩子都會影響國內收養的意願,目前跨國收養與國內收養有4個百分點的落差,政府會從專業協助,輔導落實國內收養,讓國內電動病床補助收養的比例逐漸超過跨國收養。

硬梆梆的法律難以保障孩子找到適任的親權與收養家庭,法律應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,陳宜民呼籲,地方政府或衛福部都應該有一致的共識,讓寄養童出養居家電動床價格時先「告知」寄養家庭,若原本寄養的孩子要被出養,寄養家庭又能收養,應該會是最好的結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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